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开展“净窗”系列检查行动******
图为执法人员在重庆北站举行“温暖春运 携手送福”活动,为旅客提供服务。 张旭 摄
中新网重庆1月10日电 (张旭)2023年春运已拉开帷幕,记者10日从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支队获悉,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已于近日开展“净窗”系列检查行动,为民众平安回家保驾护航。
据介绍,此次行动涵盖多个方面。在轨道交通方面,重庆交通执法部门积极对接轨道运营公司,根据2023年春运期间客流、天气等特点,抓好隐患排查整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检查出租车。 张旭 摄
同时,重庆交通执法部门梳理可能出现大客流的轨道站点,调配执法力量,强化节日期间重点轨道站点巡查;科学合理安排好应急备勤力量,全力维护春运期间轨道交通运输运营安全及运输秩序。
在道路运输秩序方面,“净窗”行动重点整治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重庆北站、重庆西站等重要枢纽站场的非法客运、“羊儿客”、网约车线下揽客、巡游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运营和不文明服务、客运站场超载车辆出站等行为,并围绕“两客一危一租赁”(即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租赁大客车),严厉查处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租赁大客车及驾驶人员资质不符要求,未按照核定的线路营运并违规站外揽客、上下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图为执法人员正在对网约车进行检查。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支队二大队供图
同时,重庆交通执法部门深入客运运输企业,督导客运站场(旅游集散中心)加强内部监管,杜绝超载车辆出站、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通过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车辆安全问题,督促现场整改,不到位不放行,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运营车辆,并联系所属公司接受相应处理。
图为执法人员在重庆北站对旅客发放安全乘车宣传资料,并提供引导。 张旭 摄
2023年春运期间,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将持续深入开展“净窗”系列行动,进一步强化执法服务水平,扎实开展辖区交通运输行业执法监管工作,净化辖区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